4月25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在线开庭审判,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并处罚金三万元。
事件的原因如下。
2020年8月,浙江乐清某小学扩建工程需要瓷砖,并指定提供“A陶瓷”牌瓷砖。
为了赚取差价,供给者吴某从当地建材市场以41176.8元的价格购买了1204箱比较便宜的“C砖”,并付钱让朋友“阿国”帮忙生产假冒“A陶瓷”注册商标的包装箱。 拿到包装箱后,吴某雇佣4人在一家废弃的商场里,将这些“C砖”包装箱更换成了“A陶瓷”包装箱。
最终,奥氏以“a陶瓷”正品的价格48762元销售了“C瓷砖”。 除包装盒生产和包装工人用工费用外,吴某获利3000余元。
同年9月,该项目还未开工,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工地查获了这批假冒“A陶瓷”瓷砖1204箱。
2021年6月,吴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庭审中,吴某交代,“A陶瓷”品牌的logo位于瓷砖底部,在铺装工程完成之前,谁也不知道瓷砖是假的,所以他“没有对瓷砖下手”。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件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数据图
这个事件不是一例。
4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以来“铁拳”行动知识产权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15起。
其中,2021年6月,山东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东港区天章建材装饰经营部作出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瓷砖4700箱、罚款1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了解,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区某建筑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卸车瓷砖上标注“新盟利陶瓷”,生产企业为“佛山市辉远建材有限公司”,等级为“优等品”,名义尺寸为“300” 经确认重量为“220mm”,上述瓷砖的经营者为日照市东港区天章建材装饰经营部,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瓷砖的到货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商标专家鉴定,上述瓷砖为假冒的“新盟利陶瓷”牌瓷砖。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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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罪情节严重的,不仅要罚款,还要判刑
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立案标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对同一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有下列嫌疑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三万元以上的; (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假冒商标注册罪量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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